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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未經認定為前海總部企業的其他重點機構”是包括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企業;
2.在上海、深圳、北京、中國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
3.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機構,或隸屬于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的深圳市分行(分公司);外國及港澳臺銀行分行;
4.經深圳市認定的總部企業;
5.獨角獸企業;
6.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少于1億元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