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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港資機構”,指中國香港投資者持股25%以上在前海合作區注冊的企業;中國香港投資者是指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注冊或登記設立并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的法人機構、中國香港居民。中國香港居民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赴中國香港定居的內地居民(已注銷內地戶籍)。
前款所稱實質性商業經營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1.根據中國香港《公司條例》或其他有關條例注冊或登記,并取得有效商業登記證。中國香港法例如有規定,應取得開展該經營業務的牌照或許可;
2.在中國香港注冊或登記設立并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1年以上(含1年);
3.在中國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期間依法繳納利得稅;
4.在中國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
5.雇用在中國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或持單程證在中國香港定居的內地人士。
通過收購或兼并的方式取得第一款規定中國香港法人機構50%以上股權滿一年以上的,該被收購或兼并的機構屬于符合第一款規定的中國香港投資者。
澳資機構認定及扶持標準參照港資機構執行。